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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啸天掏鸟被重判一点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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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0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闫啸天掏鸟被重判一点不冤

闫桥
日前,“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实际上闫啸天应该认罪伏法,他父亲为儿子聘请律师也无济于事。这件事应该是中国迈向法制社会的开端,是一个具有标志性事件。
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去年暑假,儿子闫啸天曾和他一起到新乡市建筑工地打工,因为天热儿子没干几天就提前回老家辉县市土楼村休息。没过多久,闫爱民就接到妻子来电,称儿子因为掏鸟被公安抓走了。“我们家门口树上有很多喜鹊窝,就没有别的鸟窝。农村孩子从小就喜欢逮鸟摸鱼,我们都觉得挺正常,没想到他会因为掏几只鸟就被抓了。我们都不认识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级保护动物,要不是因为这个案子,我都不认识那个‘隼’字。”
闫爱民说,他在庭审和探视时见过儿子几次,儿子对自己所作所为感到非常后悔。“但我仍觉得判十年半太重了,因为几只鸟就葬送了人的一生。”闫爱民说,他已聘请了律师,于9月30日向新乡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12月3日晚,新乡中院也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已正式对此案启动申诉审查程序。“已收到申诉材料,将依法认真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另据《法制晚报》昨日报道,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对其判决正在进行专题研究。
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儿子犯了如此大的罪自己还认识不到,这还是进行了倒卖,如果是煮着吃了非判死罪不可。最可悲的是当地村民也认识不到此事的严重性,居然还写联名信向政府求情,希望对闫啸天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据说村委委员和党员们也签名了,真是在大事上犯糊涂,因为这点小事还能给政府添麻烦?真属于素质偏低。
昨日,《人民日报》评论版转载了《河南日报》的评论文章《“掏鸟获重刑”是堂沉重普法课》。文中写道,最高法在相关条例中说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动物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分别为6只和10只。如此看来,法院的量刑有据可依,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人们吐槽司法量刑过重,除了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也恰恰击中当前动物保护的“软肋”。
文章称,在保护动物上,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不够,民众与法律脱节,有些人稀里糊涂就违法犯罪了。被吐槽并不奇怪。“保护动物不能光靠严刑峻法,如何引导社会大众‘多识鸟兽草木之名’,普及保护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才是治本之策。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也是一堂‘普法课’,但其成本太大了,让年轻的大学生承担有失公允。”
事实上这是一场人情与法的斗争,考验着社会法大还是情大的问题,如果换了我,我宁愿在监狱中度过这10年半的刑期,期间即便监狱方面要给我减刑我也会坚决拒绝,就是要让全社会认识到随便掏鸟的严重性,就此普及一下法律知识,这也是我对社会的贡献。10年半对于人生来说,说长也不长,说短也不短,我会在监狱里面刻苦学法律,争取出狱后考律师,争取做法官,用余生多做对社会有益的事。另外如果换了我,我也想就此奉劝一下没事爱掏鸟抓青蛙或在山上下套逮野兔野猎的朋友,千万汲取我的教训就此收手,万一逮住不认识的动物千万不敢学我还在网络上传播,不管认识不认识是几级保护动物都要立即放生,这件事对我的教训是深重的,你们必须引以为戒。
另外我还想到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如何保护鸟类和动物多样性,他们家乡河南辉县应该属于太行山南麓,还有二级保护动物应该归功于这些年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很好落实,我想,要想真正保护好动物,就应该大力保护生态环境,扩大森林面积,这样才能给鸟儿们一个快乐的天堂。
本来对此事不想发表意见,刚才看华商报新闻才知道当事人也姓闫,那就勉强说几句吧,也算是劝慰。毕竟已经犯了事,现在最好的办法就是保持良好心态,不要再接受任何采访,现在已经把这事闹大了,千万不要再怨天尤人了,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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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12:00 | 只看该作者
这就是一个国家教育出来的大学生不懂法?是谁之悲哀?难道要杀鸡给猴看,但愿能中国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中国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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