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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约瀚:防腐治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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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凡是不符合人性中的善性——向内性一致性规则,都会出现恶的理念和行为,它来自于的自然人性中自私性里的非合理利己,也就是恶性自由的膨胀,产生一切恶的现象。在社会上,就表现为官员的腐败和公民的流氓化。抑恶扬善所倚赖的是符合善性(也是公平规则)规则的体制和法律。
2、人是有认识能力的生物。在人的认识能力范围内,知道“果”,就会改变“因”。若说法律制裁为杜绝恶的“果”,那么,民主体制则是杜绝恶的“因”。一件人为的恶的事件的可能发生,如果“因”和“果”都杜绝了,那么从理论上说,这件恶的人为事件,就会被彻底消除掉。
3、官员的腐败和公民的流氓化,从根子上说,就是法律的问题。如果法律规则符合“向内性一致性原则”,那么,就是平等的、公平的法则,也是人人都可以适应的法则,否则就会出现人性的压迫。有了压迫,就有反抗。善性的反抗表现为正当的诉求,合理的抗争;恶性的反抗就表现为腐败和流氓化。
4、所以,法律和(平等竞选式)民主体制,都是“向内性一致性原则”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如果说符合“向内性一致性原则”的法律是“道”的话,那么民主体制则是正确实施“道”的“术”。离开的正确的“术”,“道”会发生偏斜,比如很多亵渎法律的行为,就是“术”发生了问题,结果,法律也被扭曲了。然而民主体制,又推动公平法律的产生和深化、细化。也就是说,民主体制是以法律为后盾的,当法律失效的时候,民主体制就形同虚设。
5、所以,法律本身的公平性,很重要。如果法律很公平,符合善性规则,那么,就必须严格执行,以杜绝恶性自由的发生,则腐败和流氓化的现象会能得到大部分的遏制。这也是一些非民主体制的国家里,腐败和流氓化的现象比较少的原因。比如新加坡。
6、但是,如果因为公平的法律得以严格执行,杜绝了大部分的腐败和流氓化现象的发生,就因此忽视民主体制的作用,那就大错特错了。因为民主体制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可以杜渐恶性自由的“因”,还能通过人性的博弈,逐渐修正不完全符合“向内性一致性”的制度和法律,也就是逐渐认识到“善道”。
7、因为大多数人对善道的认识是感性的、迷茫的、有缺陷的,甚至是反动的,所以只有通过现实的人性博弈,具体到利益的争夺上,才能懂得抽象的善道的作用,也才能逐渐认识到善道的价值,并主动向善道靠拢。所以,法律的独立而严格地实施,和民主体制的深化及细化,都是杜绝恶性自由带来的社会腐败和流氓化的具体措施,也是让人逐步认识善道、修正善道,以提升道德水平的方法。
8、从上可知,非民主体制的国家,也许可以有防止恶性自由的严格法律和实施手段,可以做到大部分杜绝腐败和流氓化的现象,但这是建立在独裁和压迫之上的,也会因为对“善道”认识的缺陷,而走入邪恶和极端。比如朱元璋靠杀戮和恐惧杜绝贪腐、斯大林靠杀戮维持社会正常运转、新加坡靠鞭刑等手段治理国家等等,虽然都会有暂时的成效,但最终会因为对善道认识的缺陷,而被扭曲或改变,甚至走向没落。近代如新加坡一类的国家则会转向法制和民主政体的的结合,来防止贪腐和流氓化。
9、因为“向内性一致性原则”是社会最终归向的“吸引子”,所以,不论是迟和早,都会逐步改变社会,走向那个方向,走的越慢,人为的灾难会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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