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公开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作者:空中飞
【江山•时事聚焦】报道:公安部近日发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11月1日人民网)。它的最大亮点,就在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都要公开。此规定,是公安机关落实中央扩大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它体现了公安机关践行执法为民、主动接受监督的理念和决心,对实现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
为什么要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很久以来,公安机关习惯于以管理者自居,强势执法。公安信息公开工作受“秘密侦查”原则的影响,能不公开就不公开。似乎侦查过程越神秘、侦查结论就越能得到公众的尊重,公安机关的权威就越能得到强化。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然为何常常出现刑讯逼供问题、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问题、使用法律规范不准确问题、办案违反法律程序问题等冤假错案呢?这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警民关系,干扰了公安机关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职能的发挥。你越是暗箱操作不公开,网民就越不信任要质疑。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外,我认为都应该公开。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最不满意的就是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公众舆论长期呼吁用信息公开来消弭传言,群众对公安执法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公安部顺应群众呼声,着手转变执法理念,积极探索新机制、新做法,终于有了实质性的动作,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制度建设领域所作出的积极回应,可以说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持社会秩序的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向社会明确其执法活动的权限、进展、范围和程度,成了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取信于民的必要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这次发布执法公开规定,很有必要。当前法治的难点,是公安执法究竟能不能公开,能在多大范围公开的问题。公安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执法活动点多、面宽、量大,要完成如此繁重的执法任务,必须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就必须要有监督做保证。而做好监督的前提,就必须信息要公开。没有公开这一条,执法公正就难以保证,作为基石的民主制度只能是空中楼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执法信息的公开,官员就有了暗箱操作的巨大空间,腐败就有了丰厚的土壤。
公安执法的好坏、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国家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因此,公安机关实行公开执法,既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国家推行政治文明建设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更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公开执法信息,是从根本上转变了过去传统观念的执法习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推进,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对政府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并不能成为执法不公开的理由。
公安办案总让老百姓觉得神秘,就因为信息没有公开的原因。现在公开了,老百姓杂七杂八不放心的议论自然就减少了。只有信息公开才能保障“阳光执法”。这就要求公安执法在传统的执法公开基础上,从警务公开向执法办案公开延伸,从法律法规、办事须知公开向执法过程和结果公开延伸,从传统的墙上、纸上公开向网上公开延伸,让老百姓看得到、听得到、感受得到公安执法的公正,从而提升执法的公信力。这就是社会管理理念的彻底转变,它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必须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公开管理社会治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治执法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使公安执法真正走向法治。
这次出台的《规定》,明确执法对象,分为六章共36条。把执法公开分为两大类,一是“向社会公开”,二是“向特定对象公开”。尤其是在“特定对象公开”部分,此番明确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控告人的知情权,并且对包括控告人、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的具体知情范围,作了列举。应当看到,规定所列知情范畴,包括办案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进展、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等,多数属于刑诉法已明确的办案机关法定告知义务,此次规定对其又进行了强调和重申。进一步明确了违法行为相对人,有权获得案件侦办进展的相关信息,以便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哪怕是被刑事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家属享有知情权。原先把嫌疑人收审一关数月,有些家属根本不知道人关在哪里。现在硬性规定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这是明显的区别。
以往,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一些重大案件、事件,常常以“正在进一步调查”或“不能妨碍调查(或办案)”为由,拒绝公开重大案件、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事实上,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执法活动,公开调查进展不但不会妨碍调查或办案,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降低公安机关的执法成本,更能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监督权。在一个讲求法治的社会里,任何执法行为都应该被规范被监督,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众对此不知情,那么落实百姓的监督权便会成为一纸空文。从这个层次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这一举措对于打破“执法难受监督”这一“恶性循环”所带来“正能量”不可小觑。
在今年的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我们看到凡是及时公开真相的,效果都很好。如在刚刚过去的反日游行打砸抢风波里,警方及时公开了打砸抢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细节。使人们迅速知道了是哪些人所为,明白这并不是爱国的体现,多数网友进行了痛斥。对警方及时公布信息,使大多数群众明白真相,给予警方很高的评价。在重庆周克华一案中,警方不断刷新围捕周克华的最新进展,对于“周克华未被击毙”等谣传,也因为信息发布及时予以澄清。凡是信息不公开就会造成恶劣影响,如辽宁盘锦兴隆台区一村民在一起占地纠纷中,被警方击毙。当地严密封锁消息,这是一起地方强制拆迁引发的血案,在网上反响强烈,可地方几天都没有动静,要不是人民网网友的声讨要求彻查和问责,当地政府还不会启动调查组。使警方形象蒙羞,更使地方政府形象受损。原来是自己人不说,别人就不知道,信息可以封锁。现在网络发达了,你不说有别人说,媒体不说有网民说,正如网友于平所说:“警察必须学会面对镜头工作,以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对媒体。”还想用过去的老方法处理问题,是行不通了。
盘锦流血事件,警察对现场的处置,为什么不是对违法强拆进行制止,以使事态得以控制,反倒与被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处于弱势一方的村民产生肢体冲突最终开枪?我们期待盘锦警方对这起枪击事件的信息进行公开。希望执法者学会面对镜头工作,接受大众的监督,这理当是法治社会的常态。人们期待所有的执法者,都能够拿出决心和气魄,在信息公开的路上走得更远。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离不开媒体监督的互动互通,这样才有助于推动公安机关做好重大案件、事件的调查处理。媒体监督本身也有助于推动重大案件、事件调查处理的全程公开。鉴于手机短信、博客、论坛等新媒体传播手段日渐发达,重大案件、事件调查进展的信息在“非主流传播渠道”中容易变形、失实,公安机关有必要借助新闻媒体的“主流传播渠道”,在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准确的信息,全面、客观地公开重大案件、事件调查进展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只有这样,才能与社会公众的权利行为形成正向合力。只有这样的公开执法与调查处理,才能真正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随着执法方式的转变,信息公开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从而可以制约权力行使的非理性,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实践表明,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同时,执法公开效率会更高、成本会更低,特别是对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促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填补权力运行机制中的漏洞,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机会。执法公开,必然会成为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桥头堡”、“风向标”,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效果。
公开是防止、解决执法突出问题的有效方式,也是方便群众、提升自身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依法公开、阳光执法,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随着《规定》的颁布实施,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有慑于“被公开”的约束压力,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的内在约束力,自然也会得以提升,这对于改善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也有莫大益处。可以预见,公安机关将以更加开放、透明的姿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期待该规定在实施时,能够不折不扣,真正实现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双赢”。
2012-11-021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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