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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了60年的法律——海南边防条例1月1日起施行 非法闯领海者可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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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11:1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资料图:渔政正在搜查一艘外籍渔船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进入该省管辖海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一)通过本省管辖领海海域时非法停船或者下锚,寻衅滋事;(二)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三)非法登上本省管辖岛礁;(四)破坏本省管辖岛礁上的海防设施或者生产生活设施;(五)实施侵犯国家主权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活动;(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国船舶及其人员在该省海域有上述六种违规行为之一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扣押,驱逐,令其停航、改航、返航等措施予以处置,可以收缴作案船舶或者附属通航设备等工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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