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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判的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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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09: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判的太轻了


闫桥

昨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狼牙山五壮士”中的两位英雄葛振林、宋学义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洪振快在媒体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941年8月,日军对晋察冀边区所属根据地进行“大扫荡”。狼牙山五壮士马宝玉、葛振林、宋学义、胡德林、胡福才为掩护大部队,把日本鬼子引往相反方向而陷入绝境,英勇跳下悬崖,其中三人壮烈牺牲,葛振林、宋学义被山腰的树枝挂住,幸免于难。

这个上了小学语文课本家喻户晓的抗日英雄故事近年来一直有人诽谤污蔑,不对他们的错误行为予以严惩根本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2013年8月29日,广州市越秀警方因张姓网民散布谣言,污蔑“狼牙山五壮士”而将其抓获,并依法予以行政拘留7日。该网民发布信息称:狼牙山五壮士实际上是几个土八路,当年逃到狼牙山一带后,用手中的枪欺压当地村民,致当地村民不满。后来村民将这5个人的行踪告诉日军,又引导这5个人向绝路方向逃跑。更为奇怪的是,《炎黄春秋》2013年第11期上,发表了洪振快与另一位《炎黄春秋》执行主编黄钟的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该文指出,宋学义(狼牙山五壮士之一)作报告时称他们“牢记革命纪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不吃群众一粥一饭。”葛振林却在口述中说他们跳崖前“看到地里有散种的萝卜,每人拔了一个……年轻的胡德林,一气吃了两个”,等等。

对于英雄后代,一定也与广大群众一样义愤填膺,他们要通过法律手段为他们的父辈挽回尊严。2015年8月25日,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保分别以被告洪振快的文章侮辱、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为由,将被告洪振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但被告洪振快认为,其发表的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且每个事实都有相应的根据,并非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构成侮辱和诽谤。被告洪振快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因此,原告提起的名誉侵权诉讼完全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6年4月29日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洪振快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6月27日,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主审法官介绍,被告洪振快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案涉文章,其所描述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解构。但是,对于“狼牙山五壮士”在狼牙山战斗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案涉文章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甚至“文革”时期红卫兵迫害宋学义的言论为主要证据,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被告采取的行为方式却是,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侮辱、诽谤、侵犯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民族英雄名誉及要求在网站、媒体公开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洪振快应当立即停止对葛振林、宋学义等“狼牙山五壮士”民族英雄的名誉和荣誉的侵害;同时判令被告洪振快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葛长生、宋福保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该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所刊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洪振快承担。

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言论自由是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本案裁判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民法的角度看,表达自由也是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质疑甚至抹黑英雄的言论甚嚣尘上,并通过网络得以广泛传播,影响不断扩大。这其中不乏有些人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幌子,利用历史渐行渐远,利用历史资料之间记载的细节差别,片面强调所谓的人性和本能,进而歪曲、否定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相关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时,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准确适用法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作出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侵害先烈以及其他逝者权益的不端者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接手此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但是判的太轻了,因为对于每一个社会公民来说都知道言论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打着学术自由的幌子污蔑我们的英雄人物本身就是一种反社会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予严惩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按理说对洪振快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不仅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处以高额罚款。对洪振快本人不仅要予以刑拘,还应交公安部门做仔细调查,查查他的社会关系和成长历程,看看背后有无外国反动组织指使或提供资金支持,不查个水落石出绝不轻饶。

从洪振快在庭审过程中解除了与其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看,被告洪振快很可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门应该快速介入,对洪振快是如何侵害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权及荣誉权的做一次彻底详细的调查,并处以重判,不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今后此类事件难以禁止。

英雄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容不得任何人诋毁和污蔑,捍卫英雄荣誉不仅是全体公民的义务,更是社会的责任,人民法院不仅要捍卫公民的自由权利,更有责任捍卫社会正义。尤其在网络等传播媒介发达的今天,对任何反社会和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都应该提高认识,不给予严惩根本达不到教育群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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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8 14:03 | 只看该作者
什么国家法律——一滩糊涂,国家法律对违法者特别是作为宣传口的媒体不动一根鸿毛,怎么震慑将来违法者???????、、、
怎么震慑一般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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